一、概念
1、種子法中“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
2、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3、種子法“林木良種”――是指通過審定的林木種子,在一定的區域內,其產量、適應性、抗性等方面明顯優于當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種植材料。
4、植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的異同
共同點
Ø目標相同:為了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
Ø審查對象:均含有植物品種
Ø審查啟動:都是基于申請人提出申請而啟動
Ø審查程序:由管理機構(審批機關或審定主管部門) 按規定程序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 的發放證書。
不同點
Ø內涵不同:“林木良種” 的繁殖材料和種植材料還包括種源、家系等?!爸参镄缕贩N”僅指具備條件(Nov.+DUS+Deno.)的植物品種。
Ø審查條件不同:品種審定主要強調優良經濟性狀(產量、質量、抗性等)和適生范圍;品種保護主要強調新穎性和特異性。
Ø證書性質不同: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授予的是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是授予育種權人的一種財產獨占權;品種審定證書是一種推廣許可證書,是一種強制性制度。
Ø審查層級不同:林業植物新品種權審批機關是國家林業局;品種審定實行國家和省兩級,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
1、植物新品種保護主要法律法規
l《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3號發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六條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
l《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國家林業局第3號令發布并實施
2、審批機關及受理范圍
l審批機關:國家林業局、農業部
l辦事機構: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
l受理范圍:根據1999年5月國務院同意的中編辦《關于植物新品種保護分工范圍意見的復函》(中編辦函[1999]40號),按照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兩部門的工作現狀和所具備的工作條件,對實施《條例》的分工范圍進行界定。
國家林業局:負責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花卉、果樹(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
農業部:糧、棉、油、麻、糖、菜、煙、草、綠肥、食用菌、果樹(水果部分)、草本花卉、桑、茶、草本藥材、橡膠等。
3、林業PVP主要進展
l法律法規: 條例、細則、保護名錄、文書等
l保護管理: 審批規則、信息管理、審批流程、網站、公報、培訓班等
截至2011年11月底:申請860件,授權331個
l能力保證: 代理體系、測試體系、測試指南(69 個指南,16 個標準)
l合作履約:UPOV 會議、東亞PVP 論壇、亞洲技術會議、雙邊合作等